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
來源:部委 時間:2016-03-24 點擊:次
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 為了規范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活動,完善證券交易
機制,防范證券公司的風險,保護證券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
共利益,促進證券市場平穩健康發展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,應當遵守法律、行政法
規和本辦法的規定,加強內部控制,嚴格防范和控制風險,切實維
護客戶合法權益。
本辦法所稱融資融券業務,是指向客戶出借資金供其買入證券
或者出借證券供其賣出,并收取擔保物的經營活動。
第三條 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,必須經中國證券監督管
理委員會(以下簡稱證監會)批準。未經證監會批準,任何證券公
司不得向客戶融資、融券,也不得為客戶與客戶、客戶與他人之間
的融資融券活動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務。
第四條 證券公司經營融資融券業務不得有以下行為:
?。ㄒ唬┱T導不適當的客戶開展融資融券業務;
?。ǘ┪聪蚩蛻舫浞纸沂撅L險;
?。ㄈ┻`規挪用客戶擔保物;
?。ㄋ模┻M行利益輸送和商業賄賂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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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ㄎ澹榭蛻暨M行內幕交易、操縱市場、規避信息披露義務及
其他不正當交易活動提供便利;
?。┓?、行政法規和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。
第五條 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
規定,對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。
中國證券業協會、證券交易所、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按照本機構
的章程和規則,對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活動進行自律管理。中國
證券金融公司對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和客戶融資融券交易情況進
行監測監控。
第六條 證監會建立健全融資融券業務的逆周期調節機制,對
融資融券業務實施宏觀審慎管理。
證券交易所建立融資融券業務風險控制指標浮動管理機制,對
融資融券業務實施逆周期調節。
第二章 業務許可
第七條 證券公司申請融資融券業務資格,應當具備下列條件:
?。ㄒ唬┚哂凶C券經紀業務資格;
?。ǘ┕局卫斫∪?,內部控制有效,能有效識別、控制和防
范業務經營風險和內部管理風險;
?。ㄈ┕咀罱?年內不存在因涉嫌違法違規正被證監會立案
調查或者正處于整改期間的情形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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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ㄋ模┴攧諣顩r良好,最近2年各項風險控制指標持續符合規
定,注冊資本和凈資本符合增加融資融券業務后的規定;
?。ㄎ澹┛蛻糍Y產安全、完整,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有
效實施,客戶資料完整真實;
?。┮呀⑼晟频目蛻敉对V處理機制,能夠及時、妥善處理
與客戶之間的糾紛;
?。ㄆ撸┮呀⒎媳O管規定和自律要求的客戶適當性制度,實
現客戶與產品的適當性匹配管理;
?。ò耍┬畔⑾到y安全穩定運行,最近1年未發生因公司管理問
題導致的重大事件,融資融券業務技術系統已通過證券交易所、證
券登記結算機構組織的測試;
?。ň牛┯袛M負責融資融券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和適當數量的專
業人員;
?。ㄊ┳C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。
第八條 證券公司申請融資融券業務資格,應當向證監會提交
下列材料,同時抄報住所地證監會派出機構:
?。ㄒ唬┤谫Y融券業務資格申請書;
?。ǘ┕蓶|會(股東大會)關于經營融資融券業務的決議;
?。ㄈ┤谫Y融券業務方案、內部管理制度文本和按照本辦法第
十二條制定的選擇客戶的標準;
?。ㄋ模┴撠熑谫Y融券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與業務人員的名冊及
資格證明文件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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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ㄎ澹┳C券交易所、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出具的關于融資融券業
務技術系統已通過測試的證明文件;
?。┳C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。
證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經營管理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在融資融
券業務資格申請書上簽字,承諾申請材料的內容真實、準確、完整,
并對申請材料中存在的虛假記載、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承擔相應
的法律責任。
第九條 獲得批準的證券公司應當按照規定,向公司登記機關
申請業務范圍變更登記,向證監會申請換發《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》。
取得證監會換發的《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》后,證券公司方可
開展融資融券業務。
第三章 業務規則
第十條 證券公司經營融資融券業務,應當以自己的名義,在
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分別開立融券專用證券賬戶、客戶信用交易擔保
證券賬戶、信用交易證券交收賬戶和信用交易資金交收賬戶。
融券專用證券賬戶用于記錄證券公司持有的擬向客戶融出的證
券和客戶歸還的證券,不得用于證券買賣;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
賬戶用于記錄客戶委托證券公司持有、擔保證券公司因向客戶融資
融券所生債權的證券;信用交易證券交收賬戶用于客戶融資融券交
易的證券結算;信用交易資金交收賬戶用于客戶融資融券交易的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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金結算。
第十一條 證券公司經營融資融券業務,應當以自己的名義,
在商業銀行分別開立融資專用資金賬戶和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
戶。
融資專用資金賬戶用于存放證券公司擬向客戶融出的資金及客
戶歸還的資金;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用于存放客戶交存的、
擔保證券公司因向客戶融資融券所生債權的資金。
第十二條 證券公司在向客戶融資、融券前,應當辦理客戶征
信,了解客戶的身份、財產與收入狀況、證券投資經驗和風險偏好、
誠信合規記錄等情況,做好客戶適當性管理工作,并以書面或者電
子方式予以記載、保存。
對未按照要求提供有關情況、從事證券交易時間不足半年、缺
乏風險承擔能力、最近20個交易日日均證券類資產低于50萬元或
者有重大違約記錄的客戶,以及本公司的股東、關聯人,證券公司
不得為其開立信用賬戶。
專業機構投資者參與融資、融券,可不受前款從事證券交易時
間、證券類資產的條件限制。
本條第二款所稱股東,不包括僅持有上市證券公司5%以下流通
股份的股東。
證券公司應當按照適當性制度要求,制定符合本條規定的選擇
客戶的具體標準。
第十三條 證券公司在向客戶融資、融券前,應當與其簽訂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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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中國證券業協會規定的必備條款的融資融券合同,明確約定下列
事項:
?。ㄒ唬┤谫Y、融券的額度、期限、利率(費率)、利息(費用)
的計算方式;
?。ǘ┍WC金比例、維持擔保比例、可充抵保證金的證券的種
類及折算率、擔保債權范圍;
?。ㄈ┳芳颖WC金的通知方式、追加保證金的期限;
?。ㄋ模┛蛻羟鍍攤鶆盏姆绞郊白C券公司對擔保物的處分權利;
?。ㄎ澹┤谫Y買入證券和融券賣出證券的權益處理;
?。┻`約責任;
?。ㄆ撸┘m紛解決途徑;
?。ò耍┢渌嘘P事項。
第十四條 融資融券合同應當約定,證券公司客戶信用交易擔
保證券賬戶內的證券和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內的資金,為擔
保證券公司因融資融券所生對客戶債權的信托財產。
證券公司與客戶約定的融資、融券期限不得超過證券交易所規
定的期限;融資利率、融券費率由證券公司與客戶自主商定。
合約到期前,證券公司可以根據客戶的申請為客戶辦理展期,
每次展期期限不得超過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期限。
證券公司在為客戶辦理合約展期前,應當對客戶的信用狀況、
負債情況、維持擔保比例水平等進行評估。
第十五條 證券公司與客戶簽訂融資融券合同前,應當采用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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當的方式向客戶講解業務規則和合同內容,明確告知客戶權利、義
務及風險,特別是關于違約處置的風險控制安排,并將融資融券交
易風險揭示書交由客戶書面確認。
第十六條 證券公司與客戶簽訂融資融券合同后,應當根據客
戶的申請,按照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規定,為其開立實名信用證券
賬戶??蛻粜庞米C券賬戶與其普通證券賬戶的開戶人姓名或者名稱
應當一致。
客戶信用證券賬戶是證券公司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的二
級賬戶,用于記載客戶委托證券公司持有的擔保證券的明細數據。
證券公司應當委托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根據清算、交收結果等,
對客戶信用證券賬戶內的數據進行變更。
第十七條 證券公司應當參照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的
方式,與其客戶及商業銀行簽訂客戶信用資金存管協議。
證券公司在與客戶簽訂融資融券合同后,應當通知商業銀行根
據客戶的申請,為其開立實名信用資金賬戶。
客戶信用資金賬戶是證券公司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的二
級賬戶,用于記載客戶交存的擔保資金的明細數據。
商業銀行根據證券公司提供的清算、交收結果等,對客戶信用
資金賬戶內的數據進行變更。
第十八條 證券公司向客戶融資,只能使用融資專用資金賬戶
內的資金;向客戶融券,只能使用融券專用證券賬戶內的證券。
客戶融資買入、融券賣出的證券,不得超出證券交易所規定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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范圍。
客戶在融券期間賣出其持有的、與所融入證券相同的證券的,
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的規定,不得以違反規定賣出該證券的方式操
縱市場。
第十九條 證券公司經營融資融券業務,按照客戶委托發出證
券交易、證券劃轉指令的,應當保證指令真實、準確。因證券公司
的過錯導致指令錯誤,造成客戶損失的,客戶可以依法要求證券公
司賠償,但不影響證券交易所、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正在執行或者已
經完成的業務操作。
第二十條 證券公司融資融券的金額不得超過其凈資本的4
倍。
證券公司向單一客戶或者單一證券的融資、融券的金額占其凈
資本的比例等風險控制指標,應當符合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的規定。
第二十一條 客戶融資買入證券的,應當以賣券還款或者直接
還款的方式償還向證券公司融入的資金。
客戶融券賣出的,應當以買券還券或者直接還券的方式償還向
證券公司融入的證券。
客戶融券賣出的證券暫停交易的,可以按照約定以現金等方式
償還向證券公司融入的證券。
第二十二條 客戶融資買入或者融券賣出的證券暫停交易,且
交易恢復日在融資融券債務到期日之后的,融資融券的期限順延。
融資融券合同另有約定的,從其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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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三條 客戶融資買入或者融券賣出的證券預定終止交
易,且最后交易日在融資融券債務到期日之前的,融資融券的期限
縮短至最后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。融資融券合同另有約定的,從其
約定。
第四章 債權擔保
第二十四條 證券公司向客戶融資、融券,應當向客戶收取一
定比例的保證金。保證金可以證券充抵。
第二十五條 證券公司應當將收取的保證金以及客戶融資買入
的全部證券和融券賣出所得全部價款,分別存放在客戶信用交易擔
保證券賬戶和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,作為對該客戶融資融券
所生債權的擔保物。
第二十六條 證券公司應當在符合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前提下,
根據客戶信用狀況、擔保物質量等情況,與客戶約定最低維持擔保
比例、補足擔保物的期限以及違約處置方式等。
證券公司應當逐日計算客戶交存的擔保物價值與其所欠債務的
比例。當該比例低于約定的維持擔保比例時,應當通知客戶在約定
的期限內補交擔保物,客戶經證券公司認可后,可以提交除可充抵
保證金證券以外的其他證券、不動產、股權等資產。
客戶未能按期交足擔保物或者到期未償還債務的,證券公司可
以按照約定處分其擔保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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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保證金比例和可充抵保
證金的證券的種類、折算率,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最低維持擔保比例
和客戶補交擔保物的期限,由證券交易所規定。
證券交易所應當對可充抵保證金的各類證券制定不同的折算率
要求。
證券公司在符合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前提下,應當對可充抵保證
金的證券折算率實行動態管理和差異化控制。
第二十八條 除下列情形外,任何人不得動用證券公司客戶信
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內的證券和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內的資
金:
?。ㄒ唬榭蛻暨M行融資融券交易的結算;
?。ǘ┦杖】蛻魬敋w還的資金、證券;
?。ㄈ┦杖】蛻魬斨Ц兜睦?、費用、稅款;
?。ㄋ模┌凑毡巨k法的規定以及與客戶的約定處分擔保物;
?。ㄎ澹┦杖】蛻魬斨Ц兜倪`約金;
?。┛蛻籼崛∵€本付息、支付稅費及違約金后的剩余證券和
資金;
?。ㄆ撸┓?、行政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其他情形。
第二十九條 客戶交存的擔保物價值與其債務的比例,超過證
券交易所規定水平的,客戶可以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和融資融券
合同的約定,提取擔保物。
第三十條 司法機關依法對客戶信用證券賬戶或者信用資金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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戶記載的權益采取財產保全或者強制執行措施的,證券公司應當處
分擔保物,實現因向客戶融資融券所生債權,并協助司法機關執行。
第五章 權益處理
第三十一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依據證券公司客戶信用交易擔
保證券賬戶內的記錄,確認證券公司受托持有證券的事實,并以證
券公司為名義持有人,登記于證券持有人名冊。
第三十二條 對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記錄的證券,由證
券公司以自己的名義,為客戶的利益,行使對證券發行人的權利。
證券公司行使對證券發行人的權利,應當事先征求客戶的意見,并
按照其意見辦理??蛻粑幢磉_意見的,證券公司不得行使對發行人
的權利。
前款所稱對證券發行人的權利,是指請求召開證券持有人會議、
參加證券持有人會議、提案、表決、配售股份的認購、請求分配投
資收益等因持有證券而產生的權利。
第三十三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受證券發行人委托以證券形式
分派投資收益的,應當將分派的證券記錄在證券公司客戶信用交易
擔保證券賬戶內,并相應變更客戶信用證券賬戶的明細數據。
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受證券發行人委托以現金形式分派投資收益
的,應當將分派的資金劃入證券公司信用交易資金交收賬戶。證券
公司應當在資金到賬后,通知商業銀行對客戶信用資金賬戶的明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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數據進行變更。
第三十四條 客戶融入證券后、歸還證券前,證券發行人分配
投資收益、向證券持有人配售或者無償派發證券、發行證券持有人
有優先認購權的證券的,客戶應當按照融資融券合同的約定,在償
還債務時,向證券公司支付與所融入證券可得利益相等的證券或者
資金。
第三十五條 證券公司通過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持有的
股票不計入其自有股票,證券公司無須因該賬戶內股票數量的變動
而履行相應的信息報告、披露或者要約收購義務。
客戶及其一致行動人通過普通證券賬戶和信用證券賬戶合計持
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及其權益的數量或者其增減變動達到規定的比
例時,應當依法履行相應的信息報告、披露或者要約收購義務。
第六章 監督管理
第三十六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根據市場發展情況,對融資融券
業務保證金比例、標的證券范圍、可充抵保證金的證券種類及折算
率、最低維持擔保比例等進行動態調整,實施逆周期調節。
證券交易所可以對單一證券的市場融資買入量、融券賣出量和
擔保物持有量占其市場流通量的比例、融券賣出的價格作出限制性
規定。
證券公司應當在符合監管要求的前提下,根據市場情況、客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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和自身風險承受能力,對融資融券業務保證金比例、標的證券范圍、
可充抵保證金的證券種類及折算率、最低維持擔保比例和業務集中
度等進行動態調整和差異化控制。
業務集中度包括:向全體客戶融資、融券的金額占凈資本的比
例,單一證券的融資、融券的金額占凈資本的比例,接受單只擔保
證券的市值占該證券總市值的比例,單一客戶提交單只擔保證券的
市值占該客戶擔保物市值的比例等。
第三十七條 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,應當建立完備的管
理制度、操作流程和風險識別、評估與控制體系,確保風險可測、
可控、可承受。
證券公司應當對融資融券業務實行集中統一管理。融資融券業
務的決策和主要管理職責應當由證券公司總部承擔。
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融資融券業務壓力測試機制,定期、不
定期對融資融券業務的流動性風險、信用風險、市場風險、技術系
統風險等進行壓力測試,根據壓力測試結果對本辦法第三十六條第
三款所規定的本公司相關指標進行優化和調整。
第三十八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按照業務規則,采取措施,對融
資融券交易的指令進行前端檢查,對買賣證券的種類、融券賣出的
價格等違反規定的交易指令,予以拒絕。
單一證券的市場融資買入量、融券賣出量或者擔保物持有量占
其市場流通量的比例達到規定的最高限制比例的,證券交易所可以
暫停接受該種證券的融資買入指令或者融券賣出指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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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九條 融資融券交易活動出現異常,已經或者可能危及
市場穩定,有必要暫停交易的,證券交易所應當按照業務規則的規
定,暫停部分或者全部證券的融資融券交易并公告。
第四十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按照業務規則,對與融資融
券交易有關的證券劃轉和證券公司信用交易資金交收賬戶內的資金
劃轉情況進行監督。對違反規定的證券和資金劃轉指令,予以拒絕;
發現異常情況的,應當要求證券公司作出說明,并向證監會及該公
司住所地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。
第四十一條 中國證券金融公司應當按照業務規則,要求證券公
司及時、準確、真實、完整報送融資融券業務有關數據信息;對證
券公司融資融券數據進行統計分析,編制定期報告和專項報告,報
送證監會;監測監控融資融券業務風險,對發現的重大業務風險情
況,及時報告證監會。
第四十二條 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涉及的客戶信用交易資金
應當納入證券市場交易結算資金監控系統,證券公司、存管銀行、
登記結算機構等應當按要求向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報送相
關數據信息。
第四十三條 負責客戶信用資金存管的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客戶
信用資金存管協議的約定,對證券公司違反規定的資金劃撥指令予
以拒絕;發現異常情況的,應當要求證券公司作出說明,并向證監
會及該公司住所地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。
第四十四條 證券公司應當按照融資融券合同約定的方式,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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客戶送交對賬單,并為其提供信用證券賬戶和信用資金賬戶內數據
的查詢服務。
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為客戶提供其信用證券賬戶內數據的查
詢服務。負責客戶信用資金存管的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客戶信用資金
存管協議的約定,為客戶提供其信用資金賬戶內數據的查詢服務。
第四十五條 證券公司應當通過有效的途徑,及時告知客戶融
資、融券的收費標準及其變動情況。
第四十六條 證券公司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,在每日收
市后向其報告當日客戶融資融券交易的有關信息。證券交易所應當
對證券公司報送的信息進行匯總、統計,并在次一交易日開市前予
以公告。
第四十七條 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、中國證券業協會、證券交
易所、證券登記結算機構、中國證券金融公司依照規定履行證券公
司融資融券業務監管、自律或者監測分析職責,可以要求證券公司
提供與融資融券業務有關的信息、資料。
第四十八條 證監會派出機構按照轄區監管責任制的要求,依
法對證券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融資融券業務活動中涉及的客戶選
擇、合同簽訂、授信額度的確定、擔保物的收取和管理、補交擔保
物的通知,以及處分擔保物等事項進行非現場檢查和現場檢查。
第四十九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證券公司或者其分支機構,
證監會或者其派出機構可采取責令改正、監管談話、出具警示函、
責令公開說明、責令參加培訓、責令定期報告、暫不受理與行政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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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有關的文件、暫停部分或者全部業務、撤銷業務許可等相關監管
措施;依法應予行政處罰的,依照《證券法》、《行政處罰法》等法
律法規和證監會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;涉嫌犯罪的,依法移送司法
機關,追究其刑事責任。
第七章 附 則
第五十條 負責客戶信用資金存管的商業銀行,應當是按照規
定可以存管證券公司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的商業銀行。
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專業機構投資者是指:經國家金融監
管部門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,包括商業銀行、證券公司、基金管理
公司、期貨公司、信托公司和保險公司等;上述金融機構管理的金
融產品;經證監會或者其授權機構登記備案的私募基金管理機構及
其管理的私募基金產品;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投資者。
第五十二條 證券交易所、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和中國證券業協
會依照本辦法的規定,制定融資融券的業務規則和自律規則,報證
監會批準后實施。
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2011年10月26日發
布的《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》(證監會公告〔2011〕31
號)同時廢止。